最高法聚焦运输合同 船舶因疫情无法卸货可“绕路”
52fw.cn 06-18 次遇见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疫情期间,船舶面临限制靠泊、检验隔离等防疫措施如何应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疫情,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是否违法了法定义务?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 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
“此次发布的《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介绍。
具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淑梅介绍,船舶开航前,有的船舶可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有的船舶可能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还有的船舶可能一旦进入某受疫情影响港口,就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岸。在这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运输过程中,一般而言,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如果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运人无法在原定的目的港卸货,承运人应当和货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承运人在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利益,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选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
王淑梅举例道:“若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有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需要及时确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将患者就近送到医院诊疗。只要承运人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了托运人,承运人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运输路线属于合理绕行。司法在平衡利益的同时,也展现了司法的温度。”
《意见》也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佐告诉记者:“此次意见平衡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的海事商事合同两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前,《指导意见一》已经对此次疫情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