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要写清
52fw.cn 08-07 次遇见编者按:20日,吴洪光律师接受数十位读者的电话咨询,现在选择其中的一个运输合同案例进行解答。
案情:甲公司(甲)为了装修办公楼从乙厂(乙)订购一批装修材料,在合同书中约定由乙负责运输。合同签订后,乙委托丙运输站(丙)运输,但是没有告诉丙有关运输注意事项,致使部分装修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根本无法使用。就此,甲要求乙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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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入学读在职研究生 热门专业热招! 责任。乙称已经将装修材料交付丙运输,即完成了交付,运输材料的毁损、灭失风险相应地转移给甲,或者由甲向丙追究责任。但丙称没有与甲签订运输合同书,又是正常运输,不应该承担甲的损失。问题: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有何法律依据?
解答:虽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内容,但是此条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包括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乙忽视告诉丙运输注意事项,对损失发生具有过错,因此,不适用142条的风险转移规定。并且,丙又是按照通常方式运输,主观上并无过错,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乙正是违反了附随义务。因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答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