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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fw.cn 05-07 次遇见故事梗概:李某与张某于1995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6月,夫妻俩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所有,李某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李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张某以李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李某撤销赠与。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能否单方面请求撤销赠与?
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这是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履行该协议。
另外,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依附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并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种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还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双方的一种合意,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都应该受其约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报记者 刘青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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