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准入,明确持牌经营并提高准入
52fw.cn 04-17 次遇见证监会4月17日消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同时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明确持牌经营和业务类型
据了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四大类别: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明确了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持牌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提高准入门槛和违法违规成本
为实现“进出有序”,征求意见稿还大幅提高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门槛申请,例如: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为了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监管还将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促进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例如,征求意见稿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申请获得核准或者注册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被证监会采取两次以上暂停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或被暂停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且未实施有效整改的,证监会不予展期。
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匹配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为了确保“风险匹配”,征求意见稿也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投资咨询机构根据风险程度确定受众群体,确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引导投资咨询机构主要面向资管产品、专业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对普通投资者则主要提供公募基金等相对低风险资产的投资建议服务。
例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对服务方式、费用及报酬支付、违约责任、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对所提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实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明确向客户告知后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投资建议事先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显著方式说明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并由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
(二)投资建议由生成投资建议的部门以外的独立研究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见,并有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的支持;
(三)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提供投资建议,且建议投资于单一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不得超过10%;
(四)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人;
(五)对现场服务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服务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存档;
(六)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建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实施有效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统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业务类别】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下列类别: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p#分页标题#e#(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条 【经营原则】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资本实力、人力资源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持牌经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管理型投顾】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等事项。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准入条件】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