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52fw.cn 06-15 次遇见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0-060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由于本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近日接到全资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津重工”或“乙方”)通知,大津重工与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菩科技”或“甲方”)于近日在上海市签订了《720 吨自升式海上风电作业平台设计、建造与交付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设计、建造并交付一艘 720 吨自升式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合同预估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零柒拾捌万伍仟元整(?100,785,000.00)。现将合同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付款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交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延期交付宽限期为 15 天);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履行期限较长和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N7K4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基六路 218 弄 12 号楼 4 层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0-060 法定代表人:窦方华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01 月 25 日 经营期限:2018 年 01 月 25 日至 2038 年 0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内水路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海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船员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租赁,船舶维修,机械设备、船舶及配件的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该公司与天海防务及大津重工未发生购销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久菩科技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5,000 万元,其股东为宝瀚(上海)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和自然人窦方华,其在我国海洋工程领域具备较好的口碑及业绩,公司判断其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4、该公司与天海防务及大津重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720 吨自升式海上风电作业平台设计、建造与交付分包合同》 2、签约方: 买方:上海久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 3、预估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亿零柒拾捌万伍仟元整(?100,785,000.00) 4、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付款后生效; 5、履约时限:项目交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延期交付宽限期为 15 天); 6、结算方式 根据进度按合同约定分 5 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支付 500 万元;(2)平台正式开工后 支付 1,000 万元;(3)平台的首只分段上船台后支付 1,000 万元;(4)平台成功下水后支付1,000 万元;(5)签订《平台交接议定书》后且在甲方拖运本平台前支付使累计付款额达到合同价格调整后的总额的 100%。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0-060 7、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8、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备资料和设备,造成累积延期超过60 天;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延期超过 60 天;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接受本平台,累积超过 30 天;4)无力偿付债务。 (2)乙方违约:1)在连续建造过程中,乙方不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连续达到 60 天; 2)乙方建造质量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及船级社的要求,致使甲方无法实施拟定的工作。 9、其他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价格、合同价调整、交船时间和地点、所有权和风险、延迟和延长时间(不可抗力)延迟原因、质量保证、保险、卖方责任、买方责任、仲裁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0、仲裁约定 船级社或主管当局的最终裁决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其他争执和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按中国法律,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 四、上述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预估金额为人民币100,785,00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10%,根据项目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