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嘉合慧康63个月定开债券A : 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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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7月20日 13:40:51 中财网
原标题: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嘉合慧康63个月定开债券A : 嘉合慧康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慧康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
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
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
、在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但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
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等
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0.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
10
%
。
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
×
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
由
登记
机构
代收
,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协
议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销
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
4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主要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信用债,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
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所依照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
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本基
金将根据监管部门准入政策变化、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质量等情况,调整本基金所
依照的信用评级机构名单。当超过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发行主体评级时,遵
循孰低原则确定其信用评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
(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除国债
、地方政府债
和央行票据之外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
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
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
工具。
1
、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
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益类品种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与
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
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
券前确定行
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如果债券的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
日,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该债券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
1
)
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类属配置,构建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
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
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
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等情况,确定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宏观经
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
2
)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
到期
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
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一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
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分析,判断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
本基金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
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
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
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
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持有债券
的信用资质和偿债能力
进行评估。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出现急剧恶化,甚至存在违
约风险,影响到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的实施,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
3
)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和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在风险
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维持杠杆水平。
(
4
)
现金管理策
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
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封闭期结束时可完全变现,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
略,投资于到期期限(或回售期限)在剩余封闭期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由于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
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
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
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
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
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
5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
前偿付风险,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评估其价
值。
2
、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
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