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规定
52fw.cn 07-04 次遇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
(陕高法[2003]191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和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现将全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辖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下列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个人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2、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涉外(包括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4)商标纠纷案件
(5)著作权纠纷案件
(6)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7)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0)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11)其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其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2)、(4)、(5)、(6)、(9)、(1 0)、(11)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关于审判组织。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的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专门合议庭,从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五)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指定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它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
(一)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 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4、 技术秘密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7、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9、 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10 、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案件
11、 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
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4、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6、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7、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8、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9、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案件。
10、其它专利纠纷案件
(三)商标纠纷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6、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7、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8、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9、其它商标纠纷案件
(四)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2、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3、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4、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6、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1)侵犯作品发表权纠纷案件
(2)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
(3)侵犯作品修改权纠纷案件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件
(5)侵犯复制权纠纷案件
(6)侵犯发行权纠纷案件
(7)侵犯出租权纠纷案件
(8) 侵犯展览权纠纷案件
(9) 侵犯表演权纠纷案件
(10)侵犯放映权纠纷案件
(11)侵犯广播权纠纷案件
(12)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13)侵权摄制权纠纷案件
(14)侵犯改编权纠纷案件
(15)侵犯翻译权纠纷案件
(16)侵犯汇编权纠纷案件
(17)侵犯其他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纠纷案件
7、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8、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9、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10、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件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15、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16、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7、其它著作权纠纷案件
(五)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1、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2、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3、其它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5、其它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1、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2、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4、申请诉前停止布图设计权侵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5、其它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八)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垄断纠纷案件
2、虚假广告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产地纠纷案件
5、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6、仿冒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纠纷案件
7、倾销纠纷案件
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9、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纠纷案件
10、 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案件
11、串通投标纠纷案件
12、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九)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十)其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此通知。
特此通知。
2003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p#分页标题#e#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