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院分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52fw.cn 07-04 次遇见(一)收结案及结案方式情况
2013年至2017年,巴南法院共受理各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共计158件(各年度收案数见表一),结案139件(各年度结案数见表二)。2013年至2017年结案方式情况见表三)。
表一:(2013年—2017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新收案件数)
年份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合计
新收
5
21
28
39
65
158
总收
2356
2181
2727
2723
2603
12590
占比
0.21%
0.96%
1.06%
1.43%
2.50%
1.25%
表二:(2013年—2017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结案件数)
年份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合计
审结
5
17
27
33
67
149
总结
1794
1938
2412
2544
2323
11011
占比
0.28%
0.88%
1.12%
1.30%
3.94%
1.35%
表三:(2013年—2017年审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结案方式)
年份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总计
判决
2
4
4
13
23
46
调解
2
4
8
9
7
30
撤诉
1
7
14
9
22
53
按撤
1
4
5
驳回
1
1
1
3
移送
1
1
(二)诉请分布情况
装饰装修类纠纷案件诉请主要集中在:1、支付装修款49件,占比31.01%;2、返还装修款31件,占比19.62%;3、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24件,占比15.19%。
(三)纠纷产生原因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工期延误产生纠纷76件,占48.10%;未付装修款的58件,36.71%。
(四)当事人身份性质
表四:当事人分类
原告
被告
件数
占比
企业
企业
14
8.86%
自然人
6
3.80%
自然人
企业
76
48.10%
自然人
62
39.24%
近五年来数据显示,自然人为原告的比重很大,占比87.34%。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表一及表二中可以看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收案数由2013年的5件,2014年21件,2015年28件,2016年39件,2017年65件,收案数逐年递增,2017年的新收案件数是2013年的13倍。同时,所受理案件在当年新收案件比重也在逐年递增。
(二)案件调解结案较少
表三显示,在判决、撤诉案件数量随着收案数增加的情况下,5年中案件调解数量共30件,平均每年调解6件,数量很少。
(三)拖欠工程款现象突出
因拖欠装修款产生的纠纷占比36.71%,占比较大。
(四)承包方工期拖延较为常见
承包方拖延工期导致的纠纷为76件,占比48.10%。而这其中,拖延工期但装修完毕的仅为16件,其余案件工程均未装修完毕。
(五)自然人承接装修工程较为普遍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有62件,占比39.24,即将近40%产生纠纷的案件系由自然人承接工程导致。
三、案件原因分析
(一)装市场修需求不断增大
#p#分页标题#e#据巴南政府网站显示:2017年1至11月,巴南区商品房销售面积已达411万平方米。从表七可以看出,随着巴南GDP的增长,商品房销售面积也同步增长。房屋销售面积增长,民众对房屋装修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大,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加大,这与巴南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多趋势一致。
(二)规范缺失装修乱象丛生
1.挂靠现象无法杜绝。为保证装修工程质量,不少业主现在会寻找行业里较为有名号的装修设计公司。而事实上,目前装修市场与一般建筑行业一样都存在大量“挂羊头、卖狗肉”现象,表面上是专门的装修团队事实上仍然是包工头具体负责施工。
2.装修资质形同虚设。国务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前述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就本院近5年受理案件看,39.24%的承包人仍并没有相应资质,上述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很多业主也不会关心施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形同虚设。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从巴南法院受理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业主对于装饰装修合同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认为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为统一文本无法修改。巴南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3人在与法官交谈中陈述,装修公司拿出的合同都是打印好的,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有权利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
2.对合同条款不仔细研究就草率签订。巴南法院收案中因拖延工期、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承包人施工质量产生纠纷达到90件,占比56.96%。笔者对这些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业主对合同条款不仔细研读所导致。如工期拖延的案件中有4件没有约定工期,承包人提供质量纠纷没有明确约定型号,承包人施工质量纠纷更是采取口头约定,导致产生纠纷时维权都较为困难。此外,根据本市通行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水电安装完毕时业主付款已达80%,导致很多承包人承接工程后收取80%款项后玩起失踪,在工期拖延产生纠纷中就达47件。
3.忽视合同附件内容。即使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前会与家装公司就各种主材的品牌做出约定,但是家装工程相对庞大,业主对于装修材料的规格型号并不十分了解,业主未能将所约定的材料规格型号及要求的生产厂家以合同附件形式固定,产生纠纷时也难以维权。
(四)装饰装修承包人诚信缺失
如前所述,部分承包人承接工程收取款项后拖欠工期甚至消失。此外,为降低成本,有些人会选取品牌中价格较低的材料以次充好,一定程度上加剧纠纷产生,而业主发现后也较难以及时维护自身权利。因为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自然人承接工程收取款项后,不接听电话也拒绝出面处理,业主投诉无门。即使一些所谓的装修公司有固定注册或办公地点,业主在纠纷发生后却没有迅速解决纠纷的渠道,而装修工作仍要进行,业主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此外,装修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低,企业管理方式、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也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四、规范装修市场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设计要更科学严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应在法律责任中增加针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制度行之有效落实。
(二)加强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监管
1.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归口管理。“游击队”挂靠、工程质量差、少数承包人收取装修款后“消失”、工期拖延等现象已经严重扰乱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建议确立的主管部门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定期联合建设、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使无照经营的家装公司无生存空间,以培育健康的家装市场。
2.不诚信的主体应纳入征信系统。特别是从事装修的企业,主管部门除定期检查以外,还可以将不诚信特别是收取装修款后“消失”的企业直接录入国家征信系统中,范文本,协调各方矛盾,妥善处置各类纠纷,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家装公司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信息网络查询平台,为家装行业营造一个合理、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关心、支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使其切实发挥好衔接作用,推动家装行业的良性、健康成长。
(四)增强业主维权意识和契约意识
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电视讲座、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形式,法院可采用典型案例宣传、实地讨论座谈、巡回审判、案件回访等方式宣传无资质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装修工程的各种风险和危害,普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法律法规和装修知识,帮助业主增强理性装修的意识,促进房屋装修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