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不符卖家秀 打官司维权为何没获支持?
52fw.cn 11-25 次遇见“电梯洋房,高性价比精装修,提包入住省钱又省心。”2017年底,市民小朱夫妇看中了江都某新开发的楼盘,花费100多万购置了一套精装修房屋。新房装修过程中,夫妻俩发现和当初开发商展示的装修效果有差距,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小朱夫妻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何?
精装修房“走样”
小夫妻讨要装修差价未果
2017年12月,小朱和妻子看中了江都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以146.8万元的价格购买商品房,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0.6平方米。他们还与对方签订了《改造装修委托协议》,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
随后,硬装和软装陆续开工。小朱观察发现,实际交付给他们的房屋与当时展示的装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就找到开发商交涉,希望对方就装修费用的差价予以补偿。
开发商并不认可小朱的说法,因为买房时带购房者参观的房屋并非样板房,而是示范单位。“我们合同上写着,示范房屋内的布艺装饰等不能作为装修交付的标准。”
开发商提出解决方案:业主可以申请退房,解除双方先前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小朱夫妇并不同意。去年9月,他们把房地产公司告到了江都法院,认为对方未按当初约定的装修标准而交付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退还装修商品房质量差价25.2万元。
合同中有书面约定
示范房屋难作交付标准
近日,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原告认为《改造装修委托协议》附件部分内容无效,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改造装修委托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房屋的装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故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的示范单位为样板房,应当按照样板房的标准进行装修;被告则认为该项目没有设置样板房,提供给原告参观的是示范单位,且《改造装修委托协议》中约定示范单位不包含在原告所购房屋装修范围内,不能作为装修交付的标准,具体以现状交付为准,故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朱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购精装修房要留神
签合同时看清细节很重要
“购买的商品房和当初看的‘样板房’不一样,实际上,这是很多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会碰到的问题。”该案主审法官分析,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两大问题:一是装修质量标准是否应当参照样板房的装修水平,二是购房款中的“其他价款”35万多元是否为装修费。
法官说,市民在购房时,对于开发商展示的房屋装修效果是否与自己购买房屋的实际装修效果一致这个关键性问题,一定要事先确认清楚。
事实上,小朱夫妇当初选购的是一套期房。由于期房的特殊性,市民购买房屋时,商品房还未建成,合同中又约定示范单位不构成房屋的实际交付标准,所以购买期房特别是精装修房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法官认为,在专业性较高的房产买卖和装修市场中,一份规范且公平公正的合同能减少很多争议和纠纷。
“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逐条询问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发现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修改。”法官提醒,如果市民对房屋装修有一定要求,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把具体要求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才能为日后维权保留有力依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