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行政许可证,租赁合同有效否?
52fw.cn 07-14 次遇见出租汽车检测特许经营权期间,因其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纠纷,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近日,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落下帷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封举报信引发信任危机
2019年10月中旬,一封举报信寄到了海安某汽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汽检公司”)。来信人称,汽检公司违规操作,向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导致其利益受损,要求予以赔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非常恼火,他印象中,从将公司交给丁某开始,听闻类似事件已不只此一次。基于对公司信誉的长远思虑,王某与公司股东杨某商议,有必要重新考虑是否收回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经营权。
事情回到半年前。汽检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检验检测等特许经营权交给丁某使用,租赁经营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所有在用的检测资产、设备以及计量认证证书等按清单所列于2019年5月5日移交给丁某;三年租金为180万元,对分期给付租金的期限、方式予以明确。合同还逐条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9年5月7日,按合同约定,汽检公司将法定代表人杨某变更为丁某。公司接手后,丁某按约定对汽检公司经营享有自主权,经营受益应由丁某自主支配。
之后,汽检公司与丁某履行了包括场地、厂房及配套、办公设备、仪表、证照等在内共计280万元的资产交接手续。
老板下定决心了断合作
租赁合同关系发生前,汽检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曾经欠丁某母亲姜某债务5.5万元。2019年7月底,在丁某给付第二年租金时,姜某提出要以王某此笔债权抵算,王某未予答复。自此,合同签订前后,丁某合计给付汽检公司前两年的部分租金114.5万元。丁某未经同意擅自抵销其母亲债权一事,为后来双方决裂埋下了伏笔。
对举报信中不合格车辆的处理,丁某解释为其系员工违规操作,次日该车辆已被召回,经修理后通过了检测。但举报信仍然投递到公司,显然,丁某的解释不足以平息王某质疑。
之后不久,王某又获悉到,丁某的准驾车型A2驾驶证系伪造。尽管丁某出示了其持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员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证等证件,但依然不能认定其具备驾驶货车、大型客车上线检测资格。
客户的来信举报犹如一条导火索,点燃了王某心中的怒火。2019年11月中旬,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汽检公司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
许可证租赁违法合同无效
长痛不如短痛。汽检公司一纸诉状,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判令丁某返还基于租赁合同的资产,如造成财产损失,还要其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原告汽检公司将汽车检测所需的证照、设备、场地等租赁给被告丁某,被告丁某每年交纳一定租金,丁某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并享有公司经营期间的收益,实质为出租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法庭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令被告丁某租用的场地、设备等资产应当应返还原告汽检公司。被告丁某已给付的租金114.5万元扣减按每月5万元使用费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费用,原告汽检公司亦予以返还。
一审后,被告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同效力。汽车检测检验业务事关公共安全,属于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权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从上述规定可知,出租行政许可证件属于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形式之一。本案中,原告汽检公司将280万的资产租赁给被告丁某,并将特许经营权交给丁某,合同同时对租赁经营期限、租金进行约定,案涉合同符合租赁合同法定特征,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故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丁某租用场地、设备等应返还汽检公司,汽检公司也应向丁某返还剩余使用费,依法有据,并无不当。(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