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背靠背解释“原则
52fw.cn 06-19 次遇见当直保保单的条款成功并入再保险保单中时,会产生如下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1]:
法律效果一
法律效果二
原始保单的条款被涵盖进入再保险合同,从而作为再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再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被并入的条款进行调整。
此时,文字调整(word manipulation)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将“投保人”、“保险人”改为“分出人”、“分入人”。
因此,对于该类条款,如未进行相应的文字调整,则不会被并入到再保险合同中。
被并入再保险合同的原始保单条款并不构成再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并不能直接调整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被并入再保险合同的原始保单条款实际的作用是分出人的一种声明,旨在强调“在何种情况下,分出人将面临保险责任。”比如,将原始保单中保险人的保障范围条款并入到再保险合同中,其效果是分出人和分入人就保障范围达成合意,如在该范围内出险,再保险人应当承当再保险责任。此时的并入则没有必要进行合同语言的调整。
案例解析
法律效果一 以仲裁条款(Arbitration)的并入为例
案例一:Speciality Lines v Abbot[2]
在Speciality Lines v Abbot一案中,原始保单涵盖仲裁条款,争点问题是仲裁条款是否跟随“terms as original”并入再保险合同。法官认为仲裁条款无法并入至再保险合同中,因为再保险合同自身具有争议解决条款且该条款与直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相冲突。
分析: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合同。通常情况下,直保保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会随着“terms as original”并入到再保险保单中,“full reinsurance”指向的是原始保单中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和条件,并不会延展到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再保险合同单独约定,明示说明,且在并入时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改为保险人与再保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才能并入至再保险合同,直接调整保险人和再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效果二 以承诺保证条款(warranty)的并入为例
案例二 : HIH Casualty v New Hampshire[3]
案情简介
原始保单的投保人为一家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对一家电影制片公司进行了贷款。 在原始保单项下,如果电影制片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保险人将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
原始保单包含了“弃权条款”,弃权条款规定,保险人放弃以投保人的经纪人进行错误陈述或者没有进行正常的信息披露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投保人的经纪人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责任仍然成立。保险人对原始保单进行了再保险,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再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一致(as original)。
原始保单出险后,分出人在赔偿了投保人之后向再保险人进行摊赔。此时,再保险人以分出人虚假陈述为理由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分出人认为,原始保单中的“弃权条款”已经跟随“terms as original”条款被并入到再保险合同中去,因此再保险人放弃了因分出人的经纪人虚假陈述而进行抗辩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分出人的经纪人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分入人的再保险责任仍然成立。
分析:
法官支持了分入人的意见,认为弃权条款并不能在再保险合同中保护分出人。原因如下:
原始保单中的“弃权条款”在并入到再保险合同时没有进行任何的变更。在直保端,该条款起到的作用是使得保险人放弃了因为投保人虚假陈述或者不履行披露义务而进行抗辩的权利。在再保端,其作用是告诉再保险人,直保人没有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此再保险人同意,当投保人进行虚假陈述而保险人仍然进行保障时,再保险人会履行其摊赔义务。该“弃权条款”并不直接调整分出人和分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分出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分入人仍然享有抗辩的权利。
案例三:Vesta v Butcher[4]
案情简介:
原保险人承保挪威一个渔场的财产险,原保险合同适用挪威法律。再保险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原保险合同有很多承诺条款,其中包括“24小时看管渔场的承诺”,如果违反该保证,将导致保险责任不成立。
出险后,再保险人拒绝赔偿,因为投保人违反了warranty条款,当渔场遭遇风暴时,投保人没有履行看管义务。在直保端,根据挪威法,即使违反承诺条款,原保险人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再保端,根据英国法,违反warranty条款将导致保险责任不成立。
分析:
本案的争点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适用法律不同导致的对于保险责任的解释不同。
法官认为,再保险人的责任仍然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full reinsurance条款,直保保单的条款被成功并入至再保保单,原保单和分保保单应该进行背对背赔偿的解释。如果分出人不能依据warranty条款对抗投保人,则分入人也不能依照warranty条款对抗分出人。即便再保险合同适用英国法,但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是依据再保险合同适用的英国法确定,而是背靠背地体现原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的界定,即适用挪威法进行解释。
#p#分页标题#e#此案历经三审,终审判决中,上议院大法官Lord Griffiths在判词中明确,分入人可在分保合同中对分出的风险进行特别约定,即约定分出哪些风险,不分出哪些风险,否则,分入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与分出人承担的责任进行背靠背解释。
结论
保障范围、保险期间等与保险责任相关条款可以通过full reinsurance条款,并入到再保险合同中,其作用并非是直接调整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确保再保险合同与直保合同在保险责任方面做出背靠背解释。
对于其他条款,比如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除非明示,不能直接并入。即便再保险合同中含有 “Subject to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the original policy”条款, 也不意味着原保单合同的该等条款可以当然地适用再保险合同。
[1] Robert Merkin 《A Guide To Reinsurance Law》 P176
[2] American International Speciality Lines Insurance Co. v Abbot Laboratories [2004]Lloyd’s Rep. IR 815
[3] [2001] EWCA Civ 735, [2001] 2 All ER (Comm) 39, at [83])
[4] Forsakings Vesta v Butcher [1989]1 A.C.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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