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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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30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10万元。当时,业务员询问李某最近有没有生病住院,李某告知没有,业务员就没再询问其他事项。次日,保单生效。2019年4月3日,李某做甲状腺结节切除手术,术后经病理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李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曾于2017年10月27日在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时发现有“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结节”,但未如实告知,决定解除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李某能否获得理赔的焦点在于其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分析案情认为:
第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由此,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人仅概括性地询问李某最近是否住院或生病,故李某对其体检情况没有义务进行告知。
第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涉及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某的体检报告并没有重大疾病的结论。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经诊断才发现重大疾病,不应认定李某未告知体检结论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第三,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未如实告知。本案中,李某体检的时间距确诊恶性肿瘤的时间有1年5个月,距投保的时间也有9个月。如李某在投保时明知患有重大疾病,不可能相距这么长时间后才去诊断治疗。故可以认定李某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