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释明 法院判决应予理赔
52fw.cn 06-21 次遇见原告王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因被告未能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2009年8月14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认为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王娟保险理赔款50000元的判决。
2007年10月19日,人寿保险安福支公司的业务员金凤新到王娟处推销保险业务,当时金凤新告诉王娟、张江涛等人,受到意外伤害就可以得到赔偿,王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张江涛办理意外伤害险,即(鸿泰卡A)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约定:保险期限1年,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10000元,保费100元,保单还对免责事项进行了声明,王娟和张江涛在保单上签名,该公司业务员收了保费100元后就离开了,几天后,人寿保险安福支公司的业务员将保单交给了王娟。
2008年3月18日,张江涛驾驶摩托搭乘王娟在行进中驶离路面,摔倒至路外,造成王娟受伤、张江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江涛酒后驾车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