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有哪些
52fw.cn 04-09 次遇见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保险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我们应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除都形式。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保险合同解除形式的相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