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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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保险合同订立,分为要约,那两个步骤
要约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2、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