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监理(2018
52fw.cn 06-11 次遇见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监理(2018-2019年度)
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监理(2018-2019年度)定点采购合同
标( 工程监理)
招标编号:NNZC2017-30439A
甲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经公开招标确定乙方具有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监理费用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定点监理资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监理工作。
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9年12月31日止。
3、合同费率
工程概(预)算投资额M(万元) 下浮系数
监理费结算以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结算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参照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系数、复杂系数和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结算(当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工程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小于500万元时,监理费收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在0~16.5万元之间确定)。
0<M<3000
4、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4.1 乙方将贰万元履约保证金交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再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转市财政专户。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无违约情况,待合同期满后,乙方提出退付申请经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无息退还。
4.4 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5、监理费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5.1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30%、安全文明控制工程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10%、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本项目无预付款,监理费按工程项目申请支付,监理人在正常开展监理业务后,财政部门按月施工进度同步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支付限额为以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系数、复杂系数和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费结算应在工程施工结算结论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报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审核单位进行审核,监理费最终结算以符合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管理有关规定的审核单位审定结果为准。监理费结算审定后,累计支付至监理费审定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终止证书后,委托人将监理费余款付清。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同意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相关人员考勤资料为必送的结算资料。
5.2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法行为,在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合同,并通知市财政局延期支付监理服务费。
6、双方约定
6.1 乙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的项目委托
6.2 乙方不得将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6.3 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投入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对监理机构的架构和人员组成、旁站、平行抽检、质保和计量资料等作出约定,如乙方被工程建设单位投诉且经核实确实存在过错的,甲方将给予相应处罚。
6.4乙方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在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基础上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应征得工程建设单位的同意。同一套监理机构人员最多只能同时监理2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及数量应配备齐全,满足工程项目要求。
6.5乙方须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每一期工程量及计量款,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乙方不得与施工承包人串通,无中生有、虚报、冒报、谎报工程数量,对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项目单价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合理审核。
6.6 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日,否则委托人将按少于20日的天数每日500元对监理人处罚。
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
施工现场到位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时,将视为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情节严重时,将终止合同。擅自变更的,也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7 为了保证服务于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委托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不定期对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表现和监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评价,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委托人认为不称职、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撤换,监理人接到委托人的撤换通知后,在3日内要完成人员调整,撤换视为监理人员变更,按第6.5条处理。
6.8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20%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中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
6.9 监理人如果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
6.10 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必须要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盖章。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7.2 乙方违反第6条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第一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二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三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还将被取消今后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定点监理的投标资格。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2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