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遭遇维权困境
52fw.cn 07-01 次遇见国企内部承包,作为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管理形式,至今仍然被企业所采用。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未作专门规定,人民法院遇到此类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但若对仲裁不服又将会诉至法院——这样的轮回,往往会使维权者面临困境。
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机制是随企业经营的需要来调整的,很难保证所有的承包者的利益不受影响。因为规避企业不讲信誉的风险,主要是靠职代会的作用,所以在企业单方撕毁“承包合同”情况下,作为企业员工的承包者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其有限。
近年来,类似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并引发社会热议。如何解决此类问题,亟待司法规制。
“合同”被单方“撕毁”
“13年寒暑,人生最好的年华都奉献给了企业,如今却落得如此境遇”。提起自己的遭遇及维权经历,贾永健显得很无助,但他说,他对法律及相关职能部门很期待,即便最终没有任何结果,他也希冀通过社会各界对其个案的关注,能为更多相似遭遇者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自1997年7月被分配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公司),贾永健又被总公司分配到了郑州分公司(现名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从普通员工到副总职位,一干就是十几年。
2011年4月,他与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城)签订了一份《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由其承包经营新长城所属新县中铝香山湖培训中心。双方约定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内容为目标考核,自负盈亏。每月考核目标金额为20000元,达不到目标由他垫付;达到20000元—40000元部分收入归他所有,40000元以上部分50%上交新长城,50%归他所有。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新长城保证其在承包期内的独立经营权力,若有改变和违反,承担他的所有经济损失。
2011年8月初,新长城总经理更换,新任总经理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解除了他的职务,并且一直不给他安排工作。其曾数次找新长城协商安排工作和违约赔偿事宜,但新长城方面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其找到总公司,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协调之下,新长城方面竟给其安排了每月1400元的公司电工职位。且不说之前贾永健作为副总,每月底薪3500元与电工1400元薪酬的巨大差距,单说电工这个特种职业,是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方能上岗的,而他根本不具备这个条件,新长城方面显然缺乏诚意。
从2011年10月至今,新长城还停发了贾永健的工资。
维权遭遇困境
在万般无奈之下,贾永健于2011年1月5日,向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对象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2012年3月9日,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贾永健的岗位更换是正常岗位变动,是领导岗位的正常任免,新长城仍在与其协商安排工作岗位。
贾永健认为,上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个结论违反事实。而且认为,仲裁程序有问题,该仲裁委对于其上交的部分证据根本没有核对和答复,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字的首席仲裁员根本就没有出庭。
贾永健于2012年3月14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永健的实际工作单位应该是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不应是被告,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之后,贾永健于2012年5月7日,又将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1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贾永健系新长城员工,双方存在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双方所签订的《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系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贾永健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了贾永健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贾永健又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月22日,金水区仲裁委员会开庭对该案进行了仲裁审理。庭间,贾永健及新长城双方代理人进行了质证与辩论,并一致同意该仲裁委进行调解。
2012年9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金劳人仲裁字[2012]292号裁定,裁定贾永健与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并驳回了贾永健关于请求裁决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以来的工资161799.67元,及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1000元等全部仲裁请求。目前,贾永健不服裁定结果,已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亟待司法规制
对于贾永健的遭遇及维权困境,作为贾永健代理律师,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星东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国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的经营形式(或称之为‘经营机制’)。属企业自主权,适用企业规章制度(但不能违法)。企业职代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企业承包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依据企业承包合同追索承包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依据。优于其他法律在企业承包关系中的适用。 所以,规避企业不讲信誉的风险,只能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机制是随企业经营的需要来调整的,很难保证所有的承包者的利益都不受影响。承包风险中的“投入”部分,是承包者的直接风险。因此,应当慎之又慎,关键在于承包者自己的把握能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海振认为,近年来,类似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并引发法律界的讨论。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及立法,支持作为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制企业不诚信行为。
另外,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劳动者在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其在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内容范围等,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能适应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