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承包合同半年即终止 镇政府岂能不讲诚信(图)
52fw.cn 07-16 次遇见 “镇政府太不讲诚信了”。望着自己承包的水库,黄某无奈地说 马智博 摄海口晚报网6月24日讯:2005年12月,文昌市东路镇美德村委会村民黄某,与美德村委会签定《承包水库合同书》,承包位于该村委会的新苑水库养鱼,合同期限为10年,当时该《合同》得到了东路镇农村经济服务站的确认。然而,承包合同履行不到半年,东路镇政府连下“禁令”,宣布《承包水库合同书》无效。6月20日,东路镇政府又下达《告知书》,要求黄某于6月25日之前从水库撤出。
看着已经投入了10多万元养殖的鱼苗,黄某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事件回放:
与村委会签合同承包水库
据黄某介绍,2005年8月,美德村委会准备把150亩的新苑水库发包出去搞养殖。在竞标的过程中,黄某出的价钱最高,最终取得成功,获得了新苑水库的承包资格。2005年12月1日,美德村委会和黄某签定了《承包水库合同书》,合同约定:“美德村委会同意将新苑水库,承包给黄某养殖淡水鱼。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05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1日。承包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共计50000元。”
该合同还明确约定:“水库权属归甲方美德村委会所有,乙方黄某享有经营管理权。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可以联营、出租或者转让,并享有一切财产继承的权利。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负起法律及经济责任。”当天,东路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了该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定以后,黄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的承包款项,并开始在新苑水库的岸边修建了3间小屋。今年3月份,他又投资13万元左右,在水库里投放鱼苗养殖。
变故骤起:
镇政府下达两道“禁令”
黄某告诉记者,正当他养殖的鱼苗开始慢慢长大的时候,两个月前的一天上午,美德村委会村支书陈某打电话给他:“东路镇政府准备把你养鱼的新苑水库收回来了,你去镇政府看看吧。”听到这个消息,黄某如晴天霹雳,连忙赶到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员告诉他:“现在镇政府已经决定,要重新承包新苑水库,你可以优先承包,但是原来的承包价格不合理,要增加3万元的承包费,政府可以让你多承包三年。”黄某坚决不同意镇政府的做法。后来,他又多次去镇政府,请求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但是均遭到拒绝。
多次协商不成,6月7日,东路镇政府便给黄某下达了《通知》,新宛水库属东路镇全民所有。镇委、镇政府决定将新宛水库发包给XXX同志经营养鱼,你原与美德村委会承包新宛水库的合同已经作废。限你在2006年6月25日前撤离新宛水库。”6月20日,东路镇政府又下达了《告知书》,要求黄某在2006年6月25日前停止经营,否则将按照侵权行为论处。
两道“禁令”令黄某痛苦不堪,他生气地对记者说:“我和村委会签定的合同,镇政府的农村经济服务站都确认了,说明镇政府原来已经同意了。可是现在,东路镇政府的做法太不像话了,怎么能随便让我搬走呢?凭什么要多收3万块钱?政府搞水库承包难道一点诚信都不讲吗?”
村支书无奈:
村委会必须听镇政府的
针对黄某投诉的问题,6月23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美德村委会村支书陈某。据陈某介绍,新苑水库的地理位置处在美德村委会的范围之内,所有权确实属于东路镇政府。记者问他:“既然这样,那你们为什么还要将新苑水库承包给黄某呢?”
陈某无奈地对记者说:“当时我们进行新苑水库承包的时候,东路镇政府是允许的,东路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已经确认了《承包水库合同书》的效力。但是新来的镇党委彭书记说我们超越权限签定了承包合同,就把村委会和黄某签定的《承包水库合同书》作废了。既然镇政府这样要求,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最后,陈某表示,黄某的投诉和了美德村委会没有直接的关系,他建议记者直接去东路镇政府了解情况。
记者采访:
镇长叫记者直接找镇委书记
针对黄某对东路镇政府的投诉,6月23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记者来到东路镇政府。记者拨通了东路镇华镇长的电话,希望了解相关问题。
华镇长回答:“我现在外面,马上就要到文昌了,不在镇政府。你找我们镇书记吧。”
记者问:“可是这件事情和你们镇政府有直接关系啊,找书记不太合适吧。”
华镇长回答:“现在党管一切,直接找我们书记就可以了。”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华镇长最后同意下午两点半见面。
主管副镇长:
镇政府不会予以补偿
6月23日下午2点30分,记者如约再次拨通了华镇长的电话。华镇长告诉记者,他现在乡下,没有办法回去,让记者直接找东路镇政府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符某。
据符某介绍,新宛水库属于东路镇全民所有,美德村委会与黄某签定的《承包水库合同书》,属于越权,是无效的。新宛水库应该由东路镇政府来发包,原来的承包费用确实不够,后来镇政府至少5次找到黄某协商,希望他再拿出3万元钱,镇政府让他多承包新宛水库三年,但是黄某不同意,没有办法,镇政府只好再把新宛水库承包给别人经营管理。
记者问:东路镇政府直接将《承包水库合同书》作废,又将水库发包给别人,是不是不讲诚信了?
符某答:美德村委会搞承包属于主体不合格,镇政府有权宣布合同无效。
记者问:黄某是无辜的,那给黄某造成的损失,镇政府决定如何补偿呢?
符某答:镇政府不会对此作出补偿。
记者问:如果黄某不在镇政府限定的期限内撤出新宛水库,镇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呢?
符某答:我们将起诉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镇政府的做法缺乏诚信
针对黄某投诉的东路镇政府缺乏诚信,宣布《承包水库合同书》作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刘律师认为,美德村委会与黄某签定的《承包水库合同书》,当初得到了东路镇政府的职能单位—东路镇农村经济服务站的确认,那么就视为东路镇政府认可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东路镇政府又宣布《承包水库合同书》无效,并要求黄某撤离新宛水库的做法,是错误的,是缺乏诚信的体现.(宋亮亮马智博)(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