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古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荣、梅州市梅县区
52fw.cn 04-15 次遇见公 告
(2018)粤01民终12798号
刘志荣、梅州市梅县区瑜淳制衣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古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荣、梅州市梅县区瑜淳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刘志荣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古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70000元和利息(以本金70000元,自2017年8月17日至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