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宏磊股份:关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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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1月16日 21:00:4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6-180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磊股份”)于2016
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加工承
揽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泰晟”)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鉴于交易对方为浙江泰晟,浙江泰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戚建萍,过
去十二个月内,戚建萍为曾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浙江泰晟视同为公
司关联法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届董事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不涉
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2500万元以内;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0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利全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从事新材料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制造、
销售:铜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漆包线、铜管、铜杆、铜线、铜配件、铜
工艺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诸暨市大唐镇黎明村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泰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戚建萍,过去十二个月内,戚建萍为曾
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浙江泰晟视同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浙江泰晟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漆包线、铜管、铜线、铜杆等铜材制品,其控
股股东戚建萍曾是宏磊股份控股股东,具备多年的生产、销售漆包线、铜杆、铜
线、铜管等铜材的经验,拥有较广的销售渠道和优质的客户。且2016年4月11
日,戚建萍女士已转让持有的宏磊股份 8,042.32 万股,共可获得股份转让款
217,142.64万元。故浙江泰晟及其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女士有意愿并有经济能力
履行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浙江泰晟(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加工漆包圆
铜线产品(以下简称 “定作物”),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定作物,定作物数量、
型号、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由甲方提供,加工费价格由双方根据甲方的要
求的加工内容协商确定。关于定作物数量、型号、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由
甲方提前向乙方提供定作通知单的形式确定;加工费由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单确定
的定作物实际情况,双方另行以附件形式确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授权许
可甲方在乙方承揽加工的定作物上使用乙方的注册商标。
甲方确定委托定作物的型号、数量、标准等内容后,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
向乙方提交加工通知单。乙方应当于收到定作通知单后及时将加工费的金额提供
给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全部加工定作物对应的加工承揽费用不超过2,500万
元。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说明选择与关联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截止目前,公司已实施完成了重大资产出售重组事项,已经将截至2015年
12月31日母公司除部分其他应收款(专指政府补助部分)外的其余全部流动资
产、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68.24%的股权及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给宏磊股份原控股股东戚建萍控股的浙江泰晟。重大资产购买重组事项也完
成了标的公司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等事项,
拟全面向第三方支付等相关行业转型,逐步收缩并出售铜加工产业,优化改善业
务结构和提升盈利能力。
在推进产业转型过程中,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人员、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的
优势,确保公司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司与
浙江泰晟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浙江泰晟的控股股东戚建萍曾是宏磊股份控
股股东,具备多年的生产、销售漆包线、铜杆、铜线、铜管等铜材的经验,拥有
较广的销售渠道和优质的客户。公司与浙江泰晟签署《加工承揽合同》,有利于
公司铜加工生产线正常运转,有利于公司财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员工利益不受损
害。
2、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收款条件的合理性等方面分析关联交易有无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正常的产品加工承揽业务,且加工费按照行业标
准收取,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下阶段,公司将根据2016年6月13日与浙江泰晟签署的《资产出售意向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094号公告),拟向浙江泰晟出售其截至2015年12月31
日除母公司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中房屋建(构)筑物之外的全部非
流动资产及母公司账面未反映的商标和专利等无形资产(以下合称“标的资产”)。
公司将把涉及铜加工业务的相关全部资产出售,实现公司产业全面转型,故本公
司的经营活动及产品销售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公
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蔡乐华先生、黄河女士对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基于生产持续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与关联
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加工费,且为关联方加工产品遵循
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公司
正常生产。同意交易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且该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双方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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