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证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如何认定
52fw.cn 02-23 次遇见【案情】2013年2月,沈忱因经营需要向季禾借款60万元,冒沐为沈忱担保,三方签订《借款担保承诺书》,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沈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1月,沈忱向季禾出具《借款结算书及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首端对上述借款和担保的事实进行了叙述,双方就逾期款项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冒沐在《还款计划》下方空白处签字,但未注明其身份。因到期后,沈忱仍未能还款,季禾遂诉至法院,要求沈忱偿还借款,冒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冒沐认为,自己仅是作为知情人在还款计划下方签字,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冒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活动以当事人自治为原则。被告冒沐在《借款结算书及还款计划》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未表明自己的身份,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的主张认定其担保人身份,故冒沐对该笔借款不宜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还款计划并非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对于原借贷关系而言,除非三方达成新的约定,否则冒沐担保人的身份并未改变,所以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别作了规定,归纳起来有5点:一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在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五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