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
52fw.cn 04-30 次遇见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丽,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七星农场场部第十三街坊。
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稻福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热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和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佳抚南侧31号。
法定代表人:邵士玲,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邵士玲,女, 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一审被告:徐延军,男, 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担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华龙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稻福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福公司)及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缘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缘公司)、邵士玲、徐延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大荒担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案由的确定不能依据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担保公司代偿债务后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追偿,不仅仅是依据保证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追偿权纠纷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担保合同纠纷错误。(二)二审法院判决四保证人在案涉4560吨水稻价值范围内免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徐延军证实邵士玲将质押的水稻出卖,说明4560吨水稻的实际控制权在三江缘公司,并未交付给北大荒担保公司。质物的交付是质权设立或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故北大荒担保公司与三江缘公司所建立的水稻质押合同关系成立未生效。四保证人应对案涉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存在不当。三江缘公司及七星公司、华龙公司、稻福公司均没有办理水稻质押手续,也未向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水稻质押担保,只有宏达公司提供了足额水稻后北大荒担保公司才与该公司办理了水稻质押手续。几家公司虽为联保关系,但反担保形式不同,北大荒担保公司出具给宏达公司的《告知函》不足以证明四保证人对三江缘公司提供水稻的担保产生合理信赖。北大荒担保公司与四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水稻的质押及其他物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