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52fw.cn 08-09 次遇见内保外贷是我国跨境担保的一种方式,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其中,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如此,若担保人未履行上述登记手续,是否会对担保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在2014年6月以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规对外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违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实质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实质性违规指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外汇局批准,但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未经批准的;程序性违规指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局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提供对外担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