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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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设区市所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纪委(纪工委)担任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熟悉基层情况,在基层安身安心安业,敢于打硬仗、扛重活、攻难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方式做好基层工作的能力素质;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镇工作“三结合”的重要要求,熟悉农村基层党的建设以及“三农”工作,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领导乡村治理、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
(三)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熟悉城市基层党的建设、街道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应具有推动城市改革发展、加强基层治理、落实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第七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经历或三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乡(镇、街道)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情形等。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九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调生、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驻村第一书记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注重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开展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协商后,由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乡(镇)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乡科级领导干部;
(二)乡(镇)纪委副书记;
(三)乡(镇)党委政府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p#分页标题#e#第十八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存在《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由乡(镇)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委员根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乡(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或其组织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