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业合同“问题多”,法律专家点评六种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
52fw.cn 04-12 次遇见行政约谈会变“普法课”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志刚
11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规范汽车销售业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30家汽车销售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上,针对汽车销售行业格式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点评了六种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据了解,《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3年来,广西建成使用了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系统,属全国首创,已有11个行业的600余家企业通过广西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系统公示了8000多份格式合同,基本覆盖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旅游、供水供气供电、房地产等使用格式合同的主要行业。但在已公示的格式合同中,汽车销售企业公示了445份,仅占公示合同总数的5.6%。2012年以来,我区汽车销售行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只有14家,仅占公示企业总数的0.64%。
目前,汽车销售行业格式合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合同管理的法治观念淡薄,不按规定公示格式合同文本,使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对汽车销售行业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出存在普遍性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六种典型格式条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广西大学法学院韦志中教授一一进行点评,并对企业如何规范订立、使用合同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格式条款1: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点评意见:该条款属于涉嫌免除或减轻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先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前述条款中“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由供方退还所收订金及违约金(定金1%)”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
——格式条款2: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汽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和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