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公开课: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52fw.cn 04-08 次遇见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庭法官李彦宏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反正是试用期,那么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领导的要求或者不服从管理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注意到法律对于试用期解除的规定,随意解除劳动者引发了大量关于试用期解除的诉讼。虽然说法律规定试用期是给予双方一个双向考察和选择的机会,但是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法律对于解除还是规定的严格限制条件。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
1、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资双方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并且双方处于试用期间,超过试用期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解除。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注意几个事项。第一、需有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否则难以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常见问题是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未告知录用条件,所以对于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并附有达到录用条件的标准,且要公示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录用条件指什么”规定较为概括,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发布的招录条件能否等同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发布的岗位职责能否等同于录用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争议较大。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单独约定录用条件,通常是提供招聘公告中的招录条件或者岗位职责主张就是录用条件,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等,如果用人单位的招录公告已经明确了工作岗位要完成什么样的工作,比如要具备团队协调能力、要掌握某项工作技能、全年要完成多少业务量等,对工作条件约定相对具体的话,可以视作为是一种录用条件。但是鉴于招录和试用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希望企业还是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考察;第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有一个考核和考察过程。试用期用人单位考察什么,是在劳动者基本符合招录的硬性条件后,具体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交际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主要是岗位适配性,另外也考察能否融入企业,能否适应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因此试用期是对劳动者 “综合素质”的考察,更注重内在素质的考核,因此录用条件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结合,如何衡量劳动者是否具备团队协作能力、是否适应企业文化等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为了保证试用期考核的公正性,法律往往需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制定一定的考核程序,并且要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的要求来逐项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比如自评、民主打分,领导测评,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申辩等,只有经过这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