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张海、朱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4-14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4839号
张海、朱红霞: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34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4839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3346号仲裁裁决:一、张海、朱红霞应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9091.4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共计11006.83元,自2015年7月16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正常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加收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加收50%)计算】;二、仲裁费13832元,由张海、朱红霞承担(迳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对张海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上泉塘二巷4号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共计317311.9元(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因张海、朱红霞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1731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本市天平查控网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
为了实现本案的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新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在京东网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海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上泉塘二巷4号房产。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