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因借款合同纠纷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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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002259)公告称,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坦言,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7898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盐市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9月18日判决(案件编号:[2018]川0104民初7898号),于2018年10月11日判决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判决书内容要求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及罚息和起诉费用,故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直至全部清偿申请人贷款本息及罚息和起诉费用为止,具体为:
①支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的截止2018年10月15日的贷款本金928.48929万元。②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应还未还的利息和罚息(具体数据以实际还款日银行大机数据为准)。③支付因起诉及强制执行产生的所有费用。
2018 年 11 月 7日工行盐市口支行已通过锦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公司资金9,397,306元。截止2018年12月7日公司尚欠工行盐市口支行利息350,469.73元。由于公司的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0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芝支付货款152,504.00元。二、驳回原告张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