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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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27日 08:05:17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核心
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
中邮核心
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
披露之
日
起生效。
2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8511618
、
400
-
880
-
1618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
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〇一九年十
一
月
一、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
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五、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
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基金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
投资
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
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
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
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八)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业
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八)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监会备案。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