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风格轮动 : 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52fw.cn 06-18 次遇见中邮风格轮动 : 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13:43:17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风格轮动 : 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
、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2月
13日
附件一、《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中邮风格论轮动基金合同修改前中邮风格论轮动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
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二
部份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
部份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3、基金托管协议……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