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出借他人赚利息违法且合同无效
52fw.cn 07-17 次遇见人民网重庆7月16日电 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一旦出现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在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给出答案,认定出借人将同期银行贷款的30万元进行高利转贷的该部分合同应为无效。
2013年1月29日,饶某向吴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利率2%,按季付息。借款汇入饶某账户,利率为月利率”。同日,吴某向饶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此后,饶某按借条约定向吴某支付了利息31.2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但后来再也未向吴某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吴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饶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后,出借给饶某40万元借款中的30万元应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该部分借款合同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饶某借款总额中的30万元参照吴某在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另外的10万元,按照双方借条中载明的月利率2%计算本息至付清之日止。(刘政宁、刘洋、向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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