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52fw.cn 09-14 次遇见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该怎么办?
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
当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适用不可抗力必须满足:
(1)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各方履行完毕前。
(2)只有当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必须防止债务人借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还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以疫情作为解除合同的免责事由时,是否还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还应主动找寻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令对方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义务人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因疫情影响,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可以减轻违约责任?
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方可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费者享有哪些权益?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自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自2020年1月24日起,因实施该通知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具有不可抗力之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购买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因疫情防控措施,卖方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卖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经营者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自然人或法人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捐赠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财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害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方可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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