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物业服务合同 中的“甲方”
52fw.cn 06-11 次遇见记者 傅旭云 通讯员 汪丽梅
小区聘请物业服务公司,一般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面签合同。那么,谁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的“甲方”?是小区业委会、业主还是租客?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庆林认为,作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小区业主和租客都应该受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问: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的,作为业主,我并没有参与,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陈庆林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这两类合同分别是房开公司(建设单位)、小区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
虽然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但房开公司(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因此,房开公司(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的对象为所有业主,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而言,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只是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没有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实际上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小区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问:我在某小区有一套房子用于出租,物业公司向我收取物业费,我能否以房子已经出租为由,让其向租客收取?
陈庆林律师:租客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是经过业主许可而占有使用物业的人,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业主大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