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有失公平 法院判决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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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聊城市民王某在聊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约140余万,买房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对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还载明:“买受人逾期交款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
2014年,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但截至起诉的2017年10月份,该房屋依然不具备办证条件。于是,王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依据合同上的约定,无论某公司何时办理房产证,只需向王某支付万分之一也就是一百元的违约金,显然不公平。所以,王某要求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构成违约,故王某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调整,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该判决作出后,某公司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按撤回上诉处理,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建立的合同,对于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赔偿”,对于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则 “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虽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担的责任区别可就大了。因此,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慎地签订合同,以防止利益受损。
王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婚姻、继承(遗嘱见证)、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公司事务、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值班律师: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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