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很重要 买房时要看好
52fw.cn 04-11 次遇见开发商延期交房为何不用赔偿
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出资167万余元,从某置地公司购买了坐落于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某财富中心的房屋,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上述房屋,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交付,并以相关规定作为其延期交付房屋以及拒绝支付已付款利息的理由。但事实上,在原告和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该房屋已经完成相关施工项目,相关规定并未实际影响房屋的交付,不应作为被告延期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已付款利息2万余元。
被告某置地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约定,无须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如被告未按期交房,逾期在90日内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究已付款利息。超过约定期限的,原告在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0.50支付违约金。
《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还应包括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调整、交通管制、市政停水停电、指令暂时停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防止、且不能完全避免或克服的情况。如遇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6月,被告向原告邮寄了《交付温馨告知函》,告知停工属不可抗力,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拟于2019年6月1日前交付房屋,以交付通知书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截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迟延92天。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的处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延期交房的免责条款。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符合约定免责延期条件的天数共计182天,交房日期应顺延182天。且被告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根据施工进度和预期竣工时间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上述因素对交房日期的影响及工期顺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