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借条、合同加上这句话,打官司都变简单!(附2018
52fw.cn 04-06 次遇见实践中律师在给客户拟定和审查合同时候,已经都在使用了,并且约定送达地址不只适用于借条,也不限于法院的送达,合理运用约定送达条款在实践中大有用处!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
实践中,许多原告对交易对方身份审核不严,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来确定住址,未实地考察,加上现在人口流动普遍,造成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
同时,针对原告在起诉状或证据中提供的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信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需要制作大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送达周期长且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送达成功率比较低,因此在很多民商事诉讼中,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这里需要科普一下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方式一共有5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
也就是说,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有人对你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了,就视为你已经知道。这当然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便宜之策,否则你借了钱玩消失,法院和出借人还治不了你了?!
不过,你也别以为法院公告送达就是登个公告了事,事实上公告送达是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的无奈之举,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法院公告-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面对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尝试对送达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创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机制,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如何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呢?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以借款合同为例,简单版的可以像下图这样写到借条中:
我们建议大家,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或者作为一个条款,将当事人确认的具体地址作为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约定“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却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
附律师详细版如下供参考: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