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52fw.cn 04-13 次遇见近年,商业广告进小区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物业公司将小区地下车库道闸、行人出入口、电梯间、公告栏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租,收取广告费,而不少业主并不知情。日前,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近年,商业广告进小区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物业公司将小区地下车库道闸、行人出入口、电梯间、公告栏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租,收取广告费,而不少业主并不知情。日前,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共用设施做广告现象不少
近日,家住太康路某小区的张先生向记者反映,该小区业委会日前已经从物业公司收回部分电梯广告经营权,他觉得这是个好事。
记者在该小区看到,电梯间有不少商业广告。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表示,如今,业委会已经从物业公司收回1/4的电梯广告经营权,后续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其他共用部分广告经营权的归属问题。
“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摸清楚家底,哪些区域是属于我们全体业主的,哪些收益应归业主所有,这不能是笔糊涂账。”该负责人说。
记者走访市区一些住宅小区发现,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做广告的情况并不少见。
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属于业主
在采访中,不少业主表示,对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收益归属并不清楚。也有部分业主表示,虽然知道这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但是物业掌握经营权,业主有心无力。
针对这一现象,《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是主人请来的管家。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服务。”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表示,小区内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而非物业的“私房钱”。
业主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