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52fw.cn 08-24 次遇见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1-014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本,该协议的签署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签署本协议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和2021年度的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情况详见“五、其他事项”部分内容。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碳”)签订了《“碳中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拟利用各自业务领域的优势互补开展“碳中和”项目方面的探索合作。
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框架文本,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法定代表人:朱伟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4806296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500号1幢302室
经营范围:新能源、节能、园林、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展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室内保洁服务;批发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宝碳是一家低碳产业综合服务商,主要系向碳减排企业、控排企业及其他碳市场参与方提供碳减排项目开发、碳履约服务、碳信息披露及碳中和等服务,其是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备案企业,在“碳中和”服务或技术方面有着资深的经验。上海宝碳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甲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宗旨
1、 本协议旨在促进甲乙双方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双方在各自业务领域的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局面。
2、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坚持并按照以下原则行事:严格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三)各方权利义务
1、合作内容:双方的合作以“碳中和”为目标开展。
2、甲方的权利:乙方为甲方开发CCER项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时,甲方对此项目提供必要协助。
3、甲方的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4、乙方的权利:因CCER项目需要了解甲方的相应情况;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5、乙方的义务: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为甲方开发CCER项目,主要包括以下
几点:
5.1为有效推动甲方其他业务协同发展,乙方为甲方开发涉碳增值服务(包括低碳市政、低碳文旅、低碳产业园、低碳社区、低碳农业、低碳云平台),以期协助甲方服务差异化、巩固并扩大自身市场份额。
5.2为有效推动甲方通过碳金融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开发低碳产业基金(包含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产业链优质项目池、产业链先进技术、控排企业技术和项目需求等方面)、碳基金(包括CCER一级市场、CCER二级市场)。
6、其他权利义务:双方进行与“碳中和”相关的产业协同,推荐和对接与之有关的项目(包括新兴技术等)。
7、双方协商一致开展其他合作。
(四)履行期限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_2021年3月4日_至__2023年3月4日_。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任何一方未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条款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能补救上述违约行为或不履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需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框架协议作为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文件,初步确定双方合作的基本目标和范围模式,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以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生效,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时间为__2021年3月4日_。
四、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本,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及长期收益暂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上海宝碳作为一家低碳产业综合服务商,主要系向碳减排企业、控排企业及其他碳市场参与方提供碳减排项目开发、碳履约服务、碳信息披露及碳中和等服务,多年来其开发并直接持有的核证减排量占全国市场份额位居全国前列,对“碳中和”服务和技术有着资深的经验,并开发了中国得到国家专家组的评审及认可的碳排放大数据平台。而公司是专业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的技术型企业,具体业务涵盖城乡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沼气及生物质天然气、工业节能等多个领域,经过多年的项目实践积累和技术研发攻关,在环保工程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及先进技术水平,投资及承接了多项节能环保项目。
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抓住有关政策落地的机遇,整合公司现有项目资源,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探索在碳中和方面的合作,开发有关碳减排项目。本次合作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定位,有利于公司提高项目收益,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二)风险提示
该协议的签署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关系,但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未来有关业务合作可能存在行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风险,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事项
#p#分页标题#e#(一)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该协议所涉及的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尚未进一步明确。公司将根据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近三年内签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序号 协议名称 披露日期 主要内容 进展情况
1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常高新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19日 双方将在常州地区探索环保业务合作 暂无具体项目落地
2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 2020年3月30日 双方将在长三角及长江中上游地区探索环保业务合作 暂无具体项目落地
3 国投生态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29日 双方将探索固体废弃物处理业务合作 暂无具体项目落地
近三年,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主要系围绕公司所处环保行业的有关业务,目前公司与有关方尚在探索具体合作项目,暂未有具体项目落地,未来双方将根据协议继续探索有关业务合作。
(三)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计划。
六、备查文件
《“碳中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