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屋贈與兒子起訴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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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重慶市巴南區花溪街道的趙楠(化名)將自己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離婚協議中將一家三口共有房屋歸其所有的約定,並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目前,重慶巴南法院已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趙楠的訴訟請求。
原告趙楠訴稱,2015年5月26日,其父母協議離婚,離婚時所簽離婚協議約定一家三口共有的房屋歸原告所有。現原告已成年,但父母一直未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法庭上,母親劉某某當庭表示願意協助兒子辦理過戶手續。父親趙某某辯稱,現在沒有其他房屋居住,不同意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兒子。
巴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
承辦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趙楠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家三口共有房屋歸原告所有,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而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認定該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對原告父母均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任意撤銷。
至於趙某某在審理中提出該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要求原告保障其對該房屋的居住權問題,法院認為原告趙楠對其父親本就具有贍養義務,應當保障其父親的居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