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对象总不对路,征婚者可要求退费吗?
52fw.cn 06-15 次遇见今年35岁的小明(化名)是一名教师,他与福州一家婚介机构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根据小明的情况及择偶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小明支付服务费3000元。
小明介绍,签合同时,他的择偶标准已在合同详细标明。起先,该婚介机构先后向他推荐了多名女性会员,但小明仅与其中两名见了面,其余均不符合他的要求。小明认为婚介机构未按约提供服务,应当退还全部服务费。婚介机构辩称,他们已尽到婚介推荐义务,每个人审美不同,小明仅通过照片就否认大部分人选,未相亲成功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这家婚介机构的义务是向小明提供合适的应征人选,故应征人选是否合适取决于小明的判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明仅选择两位人选见面,说明大部分人选并不符合其要求,且婚介机构未能按约提供足量约见对象,该婚介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鼓楼法院支持小明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这家婚介机构确已提供了部分服务,酌情确定退款2000元。
高端会员征婚不成 法院支持退还服务费
今年45岁的小红(化名)与福州鼓楼区一家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注册为B公司高端会员,缴纳会员费7万元,由该婚介向其提供高端婚恋服务。
小红介绍,她在会员信息中提出了年龄、身高、收入、工作、经济状况等择偶要求。在与该婚介推荐的几位男士见面后,她觉得这些男士均不符合她的要求,她认为婚介公司并未实现其保证介绍成功的承诺,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婚介公司作为婚介机构对会员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小红多次要求婚介提供约见对象的真实资料,但婚介未能提供;经法院调取资料,发现这家婚介提供给小红的会员中部分资料不符合小红要求,部分资料无法提供。同时,该婚介提供的几位人选并未完全符合小红关于固定资产的要求。婚介提供的服务与其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显著不符,高端婚介服务不仅仅是提供约见机会,更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精细化要求。法院认定,小红有权解除合同,并酌情判决该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6万元。
□法官说法
鼓楼法院法官介绍,婚介服务是带有特定人身性质的服务,其合同的履行应以征婚者的履约意愿为前提。“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各人的审美要求不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在订立婚介服务合同时,婚介机构应当细化明确择偶要求,提高服务精准度,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审核会员信息的真实性,为婚恋双方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同时,征婚者也应保持良好心态,婚介机构提供的是交友机会,但并不能保证必然符合征婚者心理预期,交往的结果根本上取决于彼此的价值观等因素,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