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离婚协议 是否可以撤销? 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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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孙先生和徐女士登记结婚。孙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归徐女士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女士偿还。之后,徐女士偿还了房贷9万余元。
可是,当徐女士要求孙先生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拒绝。孙先生还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露律师代理的上述案件开庭审理。陈露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庭在审理后,未发现孙先生和徐女士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孙先生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涉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徐女士所有。”陈露律师说,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陈露律师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陈露律师表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及其困难的。“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陈露律师说。
陈露律师表示,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应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因为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律师简介:
陈露,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传承、刑事辩护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辩护、诉讼经验,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914776902,联系 邮 箱:chen-lu_lawyer@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