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散伙协议留下后患 与前合伙人对簿公堂
52fw.cn 05-04 次遇见浙江在线04月01日讯 “我们已经散伙了,为什么还要我和他一起还债呢?”与前合伙人对簿公堂,已经让海盐人钱某非常郁闷了,而法院作出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判决,更让他很不解。而一切的症结就在于他和合伙人张某“自然散伙”之后没有签订散伙协议。
为欠款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那年2月,钱某和张某在海盐合作开办了一个服装加工车间,主要加工一些外来服装。在合伙时,双方约定由钱某主要负责车间的财务管理,而张某则负责生产技术及产品质量。车间建起来之后,一家服装公司委托车间加工服装,并保证满足加工车间的生产任务。
到了2006年的上半年,钱某自己另外开办了一家公司。之后,原先的服装加工车间便由张某一个人经营了。2007年,加工车间和服装公司的合作结束。张某在和服装公司结账时发现,加工车间还欠服装公司20多万元的欠款。
在这笔欠款的问题上,张某觉得应该由钱某和他共同承担,但是钱某则坚决认为应由张某一人来承担。为此,两人闹到了法院。
法院判定双方一起承担
在钱某看来,他中途离开加工车间自立门户时,他和张某的合作关系就已经自然解除,加工车间的一切应该与他无关了。
法院审理后查明,协议。所以,钱某自认为的“自然散伙”并不成立。法院认为,合伙期间的债务应由钱某与张某一起承担。
“事实上,我们已经没有一起合作做生意了,这还不是散伙吗?为什么我还要和他一起还债呢?”法院作出了判决后,钱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之后,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未签散伙协议
仍属合伙期
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之间一般比较在意合伙协议,会在协议上写明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份额、利润和债务的分配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却往往忽略了在散伙时也应当签一份散伙协议。即使散伙,对于亏损部分或债务的清偿也应及时清算。
如果未签订散伙协议,则表明双方仍属于合伙期,期间遇到债务,双方仍应共同承担。本案告诫我们,合伙组织成员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退伙或散伙时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并形成书面记录文字,以免留下后患。 (嘉兴日报 记者 王燕 通讯员 姜达明 郁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