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350万一个工程没见着 法院判赔加盟费
52fw.cn 06-23 次遇见“2011年12月27日,我与河源公司签订《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在合同签订前,我就已经支付给张建民155万元。被告张建民则答辩称,他没有在《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上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原标题:加盟:想吃馅饼,掉进陷阱
350万元打水漂
“我就是穷怕了,特别着急挣钱,所以才会轻易相信他!”胡先生懊恼不已。“合同签订后,他没有给过我任何项目。现在我把厂子都建起来了,设备也买好了,钱却打了水漂。”11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胡先生与张建民及河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胡先生起诉称,2010年他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张建民。张建民向他介绍,自己经营的河源公司,主要从事真石漆的生产、施工业务。张建民说,自己手里有个7000万元的项目,如果胡先生愿意加盟,交纳350万元的加盟费就可以了。胡先生听了很心动。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张建民为胡先生在河北省张北县开办真石漆生产及施工企业,胡先生向张建民支付加盟费350万元。
“2011年12月27日,我与河源公司签订《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在合同签订前,我就已经支付给张建民155万元。合同约定,我在完成河源公司交付的3个真石漆施工项目签约手续后将剩余的加盟费一次支付给河源公司;而河源公司也向我保证在交纳首期加盟费后12个月内(即2012年7月31日之前)确保交付给我的真石漆施工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否则河源公司自愿同意无条件将已交纳的全部加盟费、原材料订购款及加盟企业办证费退还给我,张建民还承诺,他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胡先生陈述,“但是,合同签订后,张建民及河源公司保证的施工项目至今没有兑现,企业经营的证照也没有给我办理,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河源公司及张建民返还加盟费155万元及办证费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加盟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河源公司答辩称,对胡先生提交的《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与原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原告所主张的“加盟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公司只负责将真石漆加工的配方交付给原告,而且公司已经交付并组织生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所主张的办证费与本案无关,而且公司已经将相关证件交付给原告,现要求公司返还办证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张建民则答辩称,他没有在《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上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全部费用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河源公司虽然对《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第5.5条明确约定河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项目时退还全部费用,现查明河源公司确未按约定履行向原告胡先生交付真石漆施工项目的义务,因此应该返还加盟费155万元、办证费53万元。关于张建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合同约定河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张建民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该约定对张建民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河源公司返还胡先生加盟费、办证费共计208万元。
一审后,河源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河源公司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转让配方的买卖合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河源公司主张涉案的《真石漆加盟经营合同》不具备真实性:加盟不针对一个人,加盟合同应由加盟方提供,而涉案合同系上诉人胡先生提供,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合同来源。不仅如此,双方约定买卖真石漆配方是在2011年7月,款项交付也是在2011年7月,而合同签订是在2011年12月,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不愿意继续支付剩余的款项而刻意制造的加盟合同。关于办证费问题,河源公司认为,该项费用涉及的证照不是合同中所说的营业执照和环境许可证,而是在庭审中出示的三项荣誉证书,该证书的办理已经完成并交付被上诉人。因此,不同意返还被上诉人已交的费用,要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签合同应审查对方资质
“本案涉及加盟合同,实际上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的一种,关于特许经营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规制以外,我国还存在专门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法规,但在裁量该类合同引发的纠纷时也会适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加盟经营合同,但并不是一个特别严格和规范的加盟经营合同,合同中关于加盟期限以及如何推广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该案在裁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杨清惠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杨清惠还指出,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涉及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她建议公民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订立一个书面的加盟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经营情况,了解特许人的经营资质、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以及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尤其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一般特许经营合同都会要求交纳加盟费,在交加盟费时,要注意审查特许人的资质,因为只有企业能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也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交纳加盟费时,还应该明确约定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方式和条件等事项。”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