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谁”管辖?
52fw.cn 02-27 次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该如何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做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案件该如何确定管辖呢?
案例概况:
2013年8月,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被告住所地不在工程所在地)。现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乙方准备起诉,那么乙方应向那里的人民法院起诉呢?是工程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呢?
各方观点:
观点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拟提起的诉请系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