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损失及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52fw.cn 07-04 次遇见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由于出现承包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资质、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果时有发生。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损失及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呢?笔者根据司法实践通说观点、法律规定及最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此做一个简述。
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损失的性质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说,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因此,损失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期待利益损失。换句话说,损失仅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也不包括工程欠款利息这类法定孳息。
如何确定损失的大小
损失大小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为“参照”而不是“按照”,因为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就不能按有效合同处理,但在该合同订立时,双方已就这些内容达成了合意,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有关计价标准的约定可以参照该合同使用。具体来说,损失可参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计价、计量、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程序、质保金的扣留等内容进行确定。
损失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