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辉与林润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7-11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1436号
林润标:
本院立案执行柯华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执143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561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939,773.10元及执行费11,7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润标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明德街14号8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4005594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册,该房产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8.5289平方米,为被执行人林润标单独所有,2018年6月14日,该房产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权数额2,140,000元,截至2020年4月7日,该行向本院申报的债权本息合计2,194,550.71元;2019年7月22日,该房产抵押给王文苑,债权数额1,2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7日,该债权本息合计1,372,736元。上述两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合共3,567,286.71元。2020年4月20日,本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参考价格为2,780,19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参考价格为2,948,669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网络询价,参考价格为1,702,948元。三者之间的平均价为2,477,271.67元。2020年6月5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债权是普通债权,涉案房产的评估价远不及抵押债权的总金额,本案是无益拍卖,不同意对本案查封的涉案房产进行拍卖,请求保持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状态。本院经关联相关的案件,未发现上述抵押权人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故无法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跟进抵押权人的案件是否进入执行阶段,以便本院及时发函参与分配。
2020年3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查找,本院已在现场做了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
2020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林润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6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5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设立了两个抵押权,抵押权金额远高于查封房产的评估价格,属于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粤01执1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56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润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林润标(身份证号码:440102198704134012)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39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