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最新公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
52fw.cn 08-01 次遇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3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
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
(一)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管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对本省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归集系统”),建立统一项目编码(项目代码)且有机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联合体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数据库,形成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比对机制,并将相关合同信息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的主体,同时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