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行长虚假合同骗取高范文额资金,5年间竟让5家单位损失5800万,
52fw.cn 04-17 次遇见值得一提的是,雷钫的辩护人提出,雷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几家单位都是明知进行理财,合同的本息在前几年都按约履行了,只有最后一次借款未能归还,且相关资金并未进入雷钫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进入德华企业集团,被害单位未收回的资金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雷钫并未非法占有。”其辩护人表示。
造成损失金额巨大,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在二审期间,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提出,本案一审遗漏犯罪主体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被告人雷钫存在合同诈骗、吸收存款不入帐、违法发放贷款的数罪行为,一审法院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未依法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合规、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重审案件,正确追究被告雷钫的数罪行为及银行违法经营的犯罪和民事责任。
被害人云南教育基金会提出,云南教育基金会与海源北路支行于2011年就开始签订合同,并且前5份合同已付清了本金和收益,是2014年签订的最后两份合同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50万元,因此雷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基金会资金的目的,雷钫的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为,雷钫利用自己担任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导致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雷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雷钫系盗用单位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涉案借款用于投资德华集团赚取高额利息,获取到的高额利息是进入了雷钫实际控制的陈某、江某、何某、吴兴平等私人账户,最终导致资金未能收回,因此本案认定雷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