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辱骂公司领导,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52fw.cn 05-05 次遇见关于辱骂行为,强新公司已经作出了记大过以及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罚,不应当作为后续处罚的基础及依据,关于调岗,强新公司应有自己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调岗的程序,不应当是仅仅总经理在现场的一句话就对冯志才进行调岗,强新公司所称的冯志才情绪上的问题也仅仅是冯志才就车间物品乱堆放问题与总经理发生的偶然性的争吵,并不能证明冯志才精神或人格上存在一定问题,且强新公司也没有举证其他冯志才不胜任叉车工工作的证据,之前冯志才的工作中也没有发生相关的叉车操作安全事故,强新公司调岗也没有与冯志才进行协商,且冯志才已两年未从事一般操作工岗位,立刻回到一线操作工岗位会有安全隐患,待遇也比叉车工差,故不同意调岗,是有理有据的。
综上,冯志才认为强新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查明
冯志才于2009年7月22日入职强新公司工作,刚开始担任一线操作工,后转为叉车工,共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工作内容为冯志才从事精抽课(2)岗位工作。
2014年8月15日晚,冯志才向总经理反映石灰盘元洗太多且物品堆放不规范,后情绪激动,有辱骂总经理和主管及摔安全帽的行为。
8月18日上午,强新公司召开第一次工会会议,依据《奖惩办法管理》5.6.2.2的规定,对冯志才辱骂及摔安全帽的行为应辞退,鉴于冯志才在公司工作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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