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能否导致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52fw.cn 04-19 次遇见裁判要旨:金达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杨某的行为属于发展农村银行的职务行为,在杨某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足可认定发展农村银行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因此导致金达公司在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之后以"签订《借款合同》"之合法形式进而掩盖"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齐精智律师提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
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案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61号。
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参与借款人骗贷等不法行为,在金融机构未主张撤销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某银行与某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杨征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511)。
三、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情形,涉案银行的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无证据证明本案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若无贷款银行明知经济犯罪的事实并指令借款人将所贷款项划转给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9号“某银行与某药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陈明焰,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101/25:241)。
四、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
裁判要旨: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江苏高院(2015)苏商终字第00375号“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支行诉金港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01/43:58)。